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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第二条 本会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

第 三条 本会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母校优良传统,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 务社会,为母校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本部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与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感情联络和情况交流;

(二)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开展工作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筹措办学资金;

(五)帮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组织校友企业参加母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成立地方或单位校友会。总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是指导关系,但无隶属关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曾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含原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教生、留学生或任教、任职者)及在校师生员工均可成为个人会员,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校友会为单位会员,其组织成员均属校友会会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所述人员,经各地(单位)校友会或个人与校友总会取得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校友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并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校友会的组织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产、学、研结合,对母校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母校提供教学和学术资料;

(四)向母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为《校友通讯》提供稿件;

(六)协助校友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将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 事、常务理事由校友代表大会或有各地校友会负责人参加的常务理事扩大会选举产生,或在以上范围内,进行通讯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需要 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每年召开的常务理事扩大会决定。理事一般每年有一次对总会工作意见方面的书面联系。

第十六条 总会设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联系代表总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秘书处的工作,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解释和修改《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十)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财务开支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立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在位的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选举(或通讯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总会各方面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下设以下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校友总会日常工作,草拟校友总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处理校友与总会的联系等事宜,负责接待返校校友,负责总会经费预算与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工作。

(二)《校友通讯》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和总会的有关出版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行政拨款;

(二)捐赠;

(三)银行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所需经费除学校行政资助部分外,其余则由校友捐助。为开辟经费来源,广泛集资,设立总会校友基金,建立校友总会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由校友代表大会通过,报请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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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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